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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智能物流包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2民辖终6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博湖县红多多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巴州博湖县吉祥路。
法定代表人:强新民,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智能物流包装有限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B座1层109号。
法定代表人:陈卫成,总经理。
上诉人博湖县红多多番茄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多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智能物流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2民初24197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红多多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博湖县人民法院审理。红多多认为:本案并无书面协议约定发生争议由物流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根据物流公司提交的证据,协议注明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三份协议均未盖章,故协议未成立。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位于博湖县,因此本案应移送博湖县人民法院审理。
物流公司对红多多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物流公司据以提起诉讼的《可循环物流包装租赁服务合同》及《协议书》均约定,发生争议可向物流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因物流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故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红多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卫 华
审 判 员  张昆仑
审 判 员  时 霈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法官助理  祁哲洋
书 记 员  于明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