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艺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艺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南召县鸭河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21执恢3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艺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光武路与仲景路交叉口东300米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2764881565U。
法定代表人:陈福东,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召县鸭河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召县皇路店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56247585XE。
法定代表人:王国良,任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南省艺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召县鸭河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3民终11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南召县鸭河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赔偿义务,并要求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中无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保险、证券。
三、对被执行人南召县鸭河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召县皇路店镇逯家庄村龙潭沟组土地[土地证号:召国用(2014)第000**]的使用权已续查封,查封期限自2020年8月4日至2023年8月3日。该宗土地使用权经拍卖、变卖,均无人出价,均流拍,申请人不同意以物抵债。
四、已对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王国良限制高消费。
五、已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未征集到相关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经本院释明,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雪营
审判员  崔乃元
审判员  李闪闪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