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艺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内乡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杨树岗迪根养殖厂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宛龙执字第485-1号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男。
申请执行人内乡县第二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
负责人于运中,任经理职务。
申请执行人河南省艺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人经理职务。
被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杨树岗迪根养殖厂。
负责人***,任场长职务。
被执行人***,男。
上列申请执行人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81号、第92号、第159号、第223号、第224号、第22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决定该案合并执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因刑事犯罪现在河南省第三监狱服刑,被查封的财产正在解体中需要一定的时间,申请执行人现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参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81号民事调解书、(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92号民事调解书、(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159号民事调解书、(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223号民事调解书、(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2013)宛龙民商二初字第22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惠子强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马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