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02民初16543号之二
申请人: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科技创新海岸第二期金峰北路89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ⅩⅩⅩⅩⅩⅩⅩⅩ81F。
法定代表人:徐成斌,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楚敏,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昌炼,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宁夏长园盈鑫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捷报家园1号商住楼2号营业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ⅩⅩⅩⅩⅩⅩⅩⅩ83Q。
法定代表人:温志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宁夏长园盈鑫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9)粤0402民初16543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宁夏长园盈鑫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在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支行的1100××××7419账号中的存款,冻结金额以3891571.48元为限,冻结期限一年。2020年1月2日,申请人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2019)粤0402民初1654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宁夏长园盈鑫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在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生支行的1100××××7419账号中的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唐龙影
二〇二〇年一月三日
书记员 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