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民初5431号之一
原告: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
法定代表人:徐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楚敏,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昌炼,广东摩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宁夏长园盈鑫电力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
法定代表人:温某。
被告:温某,男,汉族,1975年8月8日出生,身份住址:广东省梅县梅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41××××××××××××。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长园盈鑫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223元,由原告长园电力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龙影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