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中原园林绿化工程处

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润区中原园林绿化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2民终6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郭大里小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杨运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中原园林绿化工程处,住所地:丰润区还乡河公园北。
法定代表人:于会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中原园林绿化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8)冀0203民初4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唐山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志辉
审判员  毕作宝
审判员  刘 岩

二〇一九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