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2民终26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丰润区中原园林绿化工程处,住所地:唐山丰润还乡河公园北。
法定代表人:于会娜,该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庆,男,1981年9月4日生,汉族,该处职工,现住唐山市丰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敏,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山市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学院路郭大里小区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杨运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佟蕊,河北正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中原园林绿化工程处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市建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3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3民初25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唐山市丰润区中原园林绿化工程处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11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徐志辉
审判员 毕作宝
审判员 刘 岩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田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