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万讯科虹市政工程拆建有限公司

**与**万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509民初6408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惠,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颜舜俊,江苏合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万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区松陵镇高新路与长安路交界处新都汇伟业城市广场**幢**室。
法定代表人唐平安,执行董事。
被告**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苏州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云梨路**号
法定代表人吴新明,副主任。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唐盛,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晓萍,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万科房屋拆迁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康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陈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