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美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3436民初284号
原告:****,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
被告:***,男,198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
被告:美姑好风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团结街3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0MA62H6BD5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美姑好风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自愿申请撤诉,其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244.00元,减半收取4,62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巴久伟姑
人民陪审员怕里**
人民陪审员地小龙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阿尔阿儿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