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3401民初5771号
原告:西昌市航天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昌市经久乡周屯村一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1MA62H7FR8W。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美姑好风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美姑县美北路192号4幢1-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0MA62H6BD5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出生于1994年3月12日,贵州省贞丰县人,住西昌市,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西昌市航天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美姑好风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昌市航天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76.00元,减半收取4438.00元,由原告西昌市航天宏达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秋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