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壹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何某某与美姑好风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421民初60号

原告:何**,男,195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建昌(特别授权),系四川方全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4201010601330。

被告:美姑好风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美姑县美北路192号4幢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30MA62H6BD5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何**与被告美姑好风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何**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何**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何**承担。

审判员**恒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