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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诉四川润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107民初2977号
原告***
被告四川润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朱元利,四川兴睿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与被告四川润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自愿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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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审判员  唐楠栋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