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利明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玉溪利明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通海冠世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423执1095号
申请执行人:**利明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高新区商贸城吉新街38号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0059458935X6。
法定代表人:徐建明,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枝,女,系**利明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通海冠世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通海县秀山街道古城东路56号3-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334371390XR。
法定代表人:刘广云,任经理。
申请执行人**利明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通海冠世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0423民初34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9年3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利明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通海冠世房地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利明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等费共计人民币5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30元,执行费650元。本案执行至今,被执行人已履行执行款20000元、其余款项未履行,通过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工商、房产、车辆等登记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因本案被执行人无明确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礼
审判员 金思含
审判员 刘民柱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