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鸢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三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02民初237号
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潍坊市三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埠山生态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潍坊市巨恒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
法定代表人:*新生。
被申请人:潍坊鸢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8月2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申请人:张俊秀,女,1975年8月25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申请人:***,男,1961年5月26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申请人:岳言欣,女,1963年1月18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申请人:***,男,1975年8月25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申请人:***,女,1975年10月21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款3581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