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鸢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金宝龙化工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702财保611号
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金宝龙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外商投资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官一宝,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港龙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城区。
法定代表人:官风龙,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鸢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潍坊亚盛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城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官一宝,男,1979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潍城区。
被申请人:**,女,1978年3月5日生,汉族,住潍城区。
被申请人:官风龙,男,1964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潍城区。
被申请人:魏金美,女,1965年3月10日生,汉族,住潍城区。
被申请人:***,男,1975年8月25日生,汉族,住潍城区。
被申请人:***,女,1975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潍城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1月6日生,汉族,住潍城区。
被申请人:***,女,1970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潍城区。
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书记员*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