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鸢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市三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巨恒物资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潍城法望执字第3-2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潍坊市三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潍坊市巨恒物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潍坊鸢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张俊秀。
被执行人:*新生。
被执行人:邢慧。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岳言欣。
本院于2015年2月28日作出(2015)潍城望商初字第15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潍坊市巨恒物资有限公司、***、岳言欣的银行存款以及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名下车辆。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规定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1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潍坊市巨恒物资有限公司、***、岳言欣的银行存款以及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名下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