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鸢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潍坊市三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巨恒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02民初23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500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潍坊市三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埠山生态经济发展区潍昌路与拥军路交叉口东行3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潍坊市巨恒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宝通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新生。
被申请人:潍坊鸢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于河镇政府驻地2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2年8月2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申请人:张俊秀,女,1975年8月25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申请人:***,男,1961年5月26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申请人:岳言欣,女,1963年1月18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申请人:***,男,1975年8月25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申请人:***,女,1975年10月21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2018)鲁0702民初237号民事裁定。申请人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全部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全部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