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鸢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市三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巨恒物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02民初237号之一
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北宫东街500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楚江辉,女,1973年4月3日生,该单位员工,住。
被告:潍坊市三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埠山生态经济发展区潍昌路与拥军路交叉口东行3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
被告:潍坊市巨恒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宝通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新生。
被告:***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于河镇政府驻地2号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2年8月2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告:张俊秀,女,1975年8月25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告:***,男,1961年5月26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告:岳言欣,女,1963年1月18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告:***,男,1975年8月25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
被告:***,女,1975年10月21日生,住潍坊市潍城区。
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市三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潍坊市巨恒物资有限公司、潍坊鸢都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张俊秀、***、岳言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448元,减半收取计1772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27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