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21民初5060号之一
原告:江苏华哥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大公镇贲集村21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XQXLH3W。
法定代表人:施国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仁波,该公司股东。
被告:四川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高升桥路9号5栋7楼7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000709015410G。
法定代表人:陈启洪,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华哥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原告江苏华哥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华哥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殷程鹏
人民陪审员 钱德凤
人民陪审员 葛和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束娅婕
书 记 员 胡茂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