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执异2412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四川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金色夏威夷二期C幢17楼。
法定代表人:陈启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海,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街道湖畔路西段6号成都科学城天府菁蓉中心C区。
法定代表人:杨朝晖,董事长。
被执行人:王安全,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
被执行人:四川耀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华兴正街5号。
法定代表人:王安全,职务不详。
被执行人:成都仁和后花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郎家村金卉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许鹏凯,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王安全、***、四川耀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仁和后花园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四川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四川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称,本院(2020)川01执恢167号之一执行裁定,将执行标的以“以物抵债”的方式抵偿给申请执行人,而四川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执行标的的总承包单位,对该标的享有优先权,目前四川耀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欠四川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8亿余元。故请求撤销本院(2020)川01执恢167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
本院审查查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律政公证处(2018)川律公证执字第242号执行证书,于2018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四川发展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安全、***、四川耀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成都仁和后花园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作出(2018)川01执2495号执行裁定,查封四川耀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龙泉驿区住宅及294个车位(案涉房屋及车位),查封期限三年,从2018年12月17日起至2021年12月16日止。因各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案中止执行,后又恢复执行,案号为(2020)川01执恢167号。
另查明,四川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向本院提出异议称,其为成都市龙泉驿区成龙1号房产总承包施工单位,四川耀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尚有1.6亿元工程款未支付,请求暂缓对四川耀坤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房屋及车位进行拍卖,或暂不分配拍卖所得价款。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2020)川01执异2252号执行裁定,驳回四川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书、执行证书、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裁定、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同一执行行为有多个异议事由,但未在异议审查过程中一并提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该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本案中,四川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异议,本院不予审查。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四川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何云鹏
审判员 张 争
审判员 周 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