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 庆 市 巴 南 区 人 民 法 院
重 庆 市 巴 南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 民初7439号之二
原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南彭公路物流基地环道东路 6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436859R。 
法定代表人:陈孝斌。 
原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大江居住南区大江竹苑 A 幢 2-1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37717906029。 
法定代表人:李长洪。 
被告:四川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汉安大道111号20栋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000709015410G。 
法定代表人:陈启洪。 
被告:刘梦一,女,1974 年02 月 08 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 
被告:**,男,1975年0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市。
被告:**,男,1980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任正强,男,1965年04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告**,**,四川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梦一,任正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于 2021 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梦一,任正强的起诉。 
本院认为: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市巴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东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梦一,任正强的起诉。
 
 
 
 
审  判  长   姚  芳
人民陪审员   徐万普
人民陪审员   胥卫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赵之远 
书 记 员   朱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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