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4民初6753号
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兴笠建筑架料租赁部,住所地:内江市东兴区胜利街道桑元村3社42号。
经营者:陈小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育龙,四川法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科环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366号2栋3层15号。
法定代表人:刘光华,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邓宁卿,男,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兴笠建筑架料租赁部诉被告中科环投生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邓宁卿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兴笠建筑架料租赁部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兴笠建筑架料租赁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兴笠建筑架料租赁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1元,由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兴笠建筑架料租赁部负担。
审 判 长 徐 捷
人民陪审员 李仁英
人民陪审员 程立政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