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1325执异128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益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益安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黄瓦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瓦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作出(2021)川1325执868号之六十七执行裁定,划拨被执行人黄瓦台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6330××××74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31985.00元。异议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莆田分行)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的规定,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不得因支付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农民工工资之外的原因被冻结或划拨。从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来看,案涉账户属于农民工工资账户,在无充分证据证明案涉账户内资金不属于农民工工资的情况下,本院扣划案涉账户内的资金,存在不当,应予纠正。应当指出,截止2021年10月26日,异议人仍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做好防止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被查封、冻结或者划拨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3号)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规范两类账户开设工作,与开户单位认真核实账户性质,在业务系统中对两类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并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妥善处理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等事项,保障两类账户资金安全。”的规定,对案涉账户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的设置,给执行工作带来极度不便,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异议人应当立即加以整改,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综上,异议人的异议成立,对其异议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益安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瓦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1)川1325执868号之六十七执行裁定,划拨被执行人黄瓦台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6330××××74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31985.00元。并向异议人发出(2021)川1325执86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执行裁定事项。2021年9月18日,异议人向本院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表明已按(2021)川1325执868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协助事项将831985元扣划至本院执行款专户。异议人认为案涉账户属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随即向本院提出异议。异议人提交一份莆田市秀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1年9月18日出具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证明》,主要内容为:黄瓦台公司承包莆田琇屿青城·商业综合体幕墙和采光顶及顶盖钢结构施工项目,并于2021年5月27日在民生银行莆田分行开设了农民工工资专户,账户名称为黄瓦台公司莆田琇屿青城项目部,账户6330××××7480等。异议人还提交黄瓦台公司莆田琇屿青城项目部开立农民工专户的申请书。异议人同时提交的案涉账户基本信息查询情况单显示:客户账号:6330××××7480,开户日期:2021年5月27日,客户名称:***公司,账户状态:司法冻结,账户名称:黄瓦台公司莆田琇屿青城项目部,基本账户标识:专用账户,备注信息:农民工工资账户,不得开立企业网银、通兑等业务,资金仅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等。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通过网络查询,案涉账户仍未在相关网络查控平台、电子化专线信息传输系统等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的设置。另查明,本院在(2021)川1325执异87号案件中,以异议人***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足以证明案涉账户属于黄瓦台公司莆田琇屿青城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驳回异议人黄瓦台公司的异议。
撤销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作出(2021)川1325执868号之六十七执行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黄瓦台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6330××××74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31985.00元的划拨。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审判员庞彪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