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充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川1325民初357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执行案外人)四川益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申请执行人)**、被告(被执行人)四川相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被执行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四川益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益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意思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益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四川益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戚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