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421执3800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亿益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原四川益安消防安全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双顺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67297700M。
法定代表人:张利生。
被执行人:四川众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四川省仁寿县文林镇平安大道808号(华兴苑)1B(栋)1单元4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159995581P。
法定代表人:廖笙汛。
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执行四川亿益安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四川众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未履行(2021)川1421民初46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人工程款及利息共计416596.4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全国执行网络查询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均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另向仁寿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本案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川1421民初464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颜 利
审判员 胡家喜
审判员 廖藜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