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执3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神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时光街世纪公馆1908。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运营中心(原名称***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管理处),住所地***市鹿泉区大河镇双合村京昆(张石)高速公路***收费站。
申请执行人河北神鹿园林有限公司与***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运营中心(原名称***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管理处)合同纠纷一案,***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20]第48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运营中心(原名称***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管理处)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海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游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