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神鹿园林有限公司

河北神鹿园林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运营中心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1执37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神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桥西区时光街世纪公馆1908。

法定代表人:刘建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运营中心(原名称***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管理处),住所地***市鹿泉区大河镇双合村京昆(张石)高速公路***收费站。

申请执行人河北神鹿园林有限公司与***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运营中心(原名称***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管理处)合同纠纷一案,***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裁字[2020]第485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运营中心(原名称***市京昆高速公路京石管理处)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海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游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