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神鹿园林有限公司

河北神鹿园林有限公司、河北金光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等与石家庄市两场改造筹建处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02民初4993号
原告:河北神鹿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时光街世纪公馆19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金光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安南大街5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二原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高和平、***,北京市盈科(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市两场改造筹建处,住所地石家庄市四中路*号。
项目负责人:***,主任。
被告:石家庄市园林局,住所地石家庄市四中路8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男,1960年8月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
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神鹿园林有限公司、河北金光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市两场改造筹建处、石家庄市园林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二原告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神鹿园林有限公司、河北金光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542元减半收取52271元,由原告河北神鹿园林有限公司、河北金光景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