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琼0105执8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欣网视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街807号泰豪软件园北综合楼E区二楼西侧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586565374K。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高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191号中石化大厦B塔4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A1H0X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海南欣网视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高端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作出的(2024)琼0105民初2931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海南欣网视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广东高端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海南欣网视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23588.04元,执行费1754元,总计125342.04元(利息另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广东高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银行、保险、证券、网络资金、车辆登记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海南不动产登记部门等机构查询,并在执行查控系统外向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如下财产:
1.对被执行人广东高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发起本案标的额度的冻结,实际控制金额较少,暂不进行划拨,账户冻结期限为自2025年2月13日至2026年2月12日。
2.对被执行人广东高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梅赛德斯-奔驰牌车辆进行查封,因未实际扣押上述车辆,无法处置。查封期限为2025年6月13日至2027年6月12日。
上述财产申请执行人如需续封、续冻,请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冻申请。
除上述财产,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已进行实地调查。经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东高端科技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琼0105执84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执行员***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六十九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