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522民初1194号
原告:**,宁夏中卫市人,住中卫市。联系电话:181XX****XX
原告:**,宁***市人,住灵武市。联系电话:186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新菜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笙谷建设工程管理(宁夏)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街9号***1号楼公寓1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联系电话:186XX****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宁***市人,住灵武市。
原告**、**诉被告笙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4月25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0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 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