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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宁0522民初1194号 原告:**,宁夏中卫市人,住中卫市。联系电话:181XX****XX 原告:**,宁***市人,住灵武市。联系电话:186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新菜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笙谷建设工程管理(宁夏)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街9号***1号楼公寓11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联系电话:186XX****X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宁***市人,住灵武市。 原告**、**诉被告笙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4月25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07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金 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