笙谷建设工程管理(宁夏)有限公司

银川天地龙工贸有限公司与宁夏天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1)宁0104执保455号 银川天地龙工贸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银川天地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天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2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生效文书,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天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宁夏银行利民支行,账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宁夏回族自治区分行营业部,账号:×××),期限为一年(保全价值261906.37元)。本院立案后,经我院执行已冻结被申请人宁夏天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宁夏银行利民支行×××账户内银行存款261906.37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银川天地龙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夏天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宁0104财保24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