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公路工程机械化有限公司

陕西鼎维实业有限公司、陕西省汉中公路工程机械化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7民终1337号
上诉人陕西省汉中公路工程机械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鼎维实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6民初6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省汉中公路工程机械化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省汉中公路工程机械化公司以与被上诉人陕西鼎维实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1年10月1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一、撤销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6民初65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陕西省汉中公路工程机械化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290元,减半收取3645元,由陕西省汉中公路工程机械化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290元,减半收取3645元,由陕西省汉中公路工程机械化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杪审 判 员  ***审 判 员  岳 媛
法官助理   冯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