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陕07执233号
陕西省汉中公路工程机械化公司、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陕西省汉中公路工程机械化公司与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汉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汉仲调字(2021)12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陕西省汉中公路工程机械化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向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88137.52元、违约金50000元、仲裁费24700元,以上共计262837.52元,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申请费。本院立案后移送执行局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等法律文书,并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在执行标的额范围内冻结了被执行人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66680.52元。2021年11月29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88137.52元、仲裁费24700元,以上二项共计212837.52元(该款被执行人已于2021年11月15日实际支付给申请人)。二、本案法院应收的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三、申请人放弃违约金50000元执行申请。四、本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申请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执行案。”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该书面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并提交了结案申请书。2021年11月30日本院从冻结的被执行人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中划拨3843元,并将其作为执行申请费缴入本院诉讼费专用账户。同日,本院解除了对被执行人陕西新美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措施。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7执233号案件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