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702执异10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汉中市圣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张玉玲,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XX公路工程机械化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琰,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
本院在执行陕西省XX公路工程机械化公司(以下简称公路机械公司)与***、汉中市圣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圣元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2月21日,异议人圣元建司对本院冻结其银行存款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圣元建司称,圣元建司按照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陕建(2005)81号文件的要求,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开发区支行设立了企业社会保险基金的专用账户。该账户自设立至今,一直用于圣元建司缴纳劳动社会保险,此外,再未作其他任何用途,账户内资金也属于圣元建司准备用于缴纳社会劳保的专属资金。2022年2月9日,汉台区人民法院在执行圣元建司与公路机械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对圣元建司前述账户及账户内的资金采取冻结措施,致使圣元建司至今无法向社保机构缴纳并办理企业职工社保事宜,已严重妨碍异议人公司的正常运行。在执行中对异议人的前述账户进行冻结、扣划,已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的规定,故申请解除对异议人前述账户及账户内资金所采取的冻结等执行措施。
异议人圣元建司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22)陕0702执604号执行通知书;建设银行印鉴卡片复印件,证明圣元建司2016年9月22日启用名称为“汉中市圣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专户”的银行账户。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保基金存储使用和会计处理工作的通知》陕建发(2005)81号文件,证明建筑施工企业开立建筑工程劳保费用专用账户的依据;
申请执行人公路机械公司称,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分别按照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纳以及通过其合法方式筹集的,由社会保险机构设立专户管理,并用于支付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的专项资金。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异议人圣元建司不是社会保险机构,其在建设银行汉中开发区支行的账户不是社保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其在建设银行汉中开发区支行0823账户上的存款668774.85元不是社会保险基金。异议人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的理解错误。建筑企业劳保基金是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组成部分,是企业的工程款,是企业的责任财产。事实上,异议人圣元建司设立是劳保专户,列名的支付养老保险费都没有收款对象社保机构名称,且在2020年1月2日借出200万元,2020年1月22日借出50万元,2020年5月20日付执行款50万元,2020年6月5日司法扣款2笔70万元,2021年3月24日司法扣款28万元,该账户存款用于偿付公司债务或转入异议人其他账户用于其他开支,该账户资金并非异议人所言专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圣元建司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请求驳回。
经审查查明,公路机械公司与***、圣元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作出(2021)陕0702民初5976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主文为:一、由被告***于2021年11月30日前向公路机械公司支付工程款5484505.25元。并从2020年11月17日起以5484505.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付利息至债务清偿之日止。二、原告公路机械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三、被告圣元建司对***以上应付的工程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5062元,减半收取27531元,由***负担。该调解书生效后,***、圣元建司未按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公路机械公司于2022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2022)陕0702执640号。2022年2月9日,本院执行实施部门通过总对总执行查控系统对以“汉中市圣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开发区支行设立的账号内资金进行额度5785810.94元冻结,实际冻结金额668774.85元。2022年2月21日圣元建司以冻结账户系公司劳保账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规定,该账户不得冻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另查,圣元建司于2016年9月22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开发区支行设立单位名称为“汉中市圣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保险专户”的银行账户。根据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拨付管理手册记载,该账户在汉中市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公室备案为劳保费用专用账号。根据圣元建司提供的《劳保费用拨付管理手册》、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劳保费用拨付返还支付凭证及账号自2016年9月22日起至今的交易明细反馈,该账户由汉中市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办公室项目返还和双节困补入账8笔,金额5853600元;张兴全汇入3笔,金额220万元;通过圣元建司还款入账3笔,金额201.5万元;还有部分零星入账。通过该账户汇入圣元建司备注养老保险金出账668.5万余元;2020年5月20日通过该账户交南郑区人民法院执行案款专户50万元,2020年6月5日、6月12日南郑区人民法院司法扣划3笔计75.035万元;2020年1月2日汇出至圣元建司账户200万元,备注为借款,2020年1月22日汇出至圣元建司账户50万元,备注为借款;2021年3月24日汉台区人民法院司法扣划28.184584万元。
本案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圣元建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中开发区支行开立的劳保费账户,人民法院能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的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陕西省建设厅、陕西省财政厅于2005年6月8日印发的《关于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劳保基金存储使用和会计处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建筑工程劳保费用是建筑企业创造的工程造价的一部分,是建筑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资金来源,必须确保专款专用。建筑施工企业应在国家正式批准的金融机构开立专门的劳保费用账户,劳保基金的收支通过该账户运行,劳保资金不得与企业的其他资金混户储存。专用于向社会保障部门缴纳养老金、发放离休专项统筹费和发放非养老费用,主要是支付离休职工异地安家补助费、职工退职金、六个月以上病假人员工资、职工丧葬费、抚恤金、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陕西省建筑业劳保费用行业统筹管理实施细则》对劳保费的管理、收缴、拨付、监督作出了规定,建设单位缴纳的劳保费用按照85%用于工程项目返还,15%用于离休人员等专项支付和养老保险缴费困难补助。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劳保费用是建筑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重要资金来源,更好地保证建筑企业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统筹,确保离、退休职工基本生活稳定,不得挪作他用,不是企业的经营资金,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对该账户专用,账户内资金专款专用。从异议人圣元建司提供在建设银行汉中开发区支行开立的劳保费账户交易明细及《劳保费用拨付管理手册》、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劳保费用拨付返还支付凭证等材料内容反映,该账户交易有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管理部门的项目返还和其他个人入账和还款,并且该账户资金用于缴纳执行款和出借他用,该账户已不具有专用性,账户内资金与圣元建司经营性资金混同,异议人圣元建司不能证明该账户专用于劳保费用的储存和劳保费用支付,本院冻结案涉账户的执行行为并无不妥,故其辩解该账户资金属劳保基金的理由不成立。异议人圣元建司请求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措施的异议,本院不予支持,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汉中市圣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和平
审判员周玲
审判员马宝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韩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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