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公路工程机械化公司与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7民终14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省汉中公路工程机械化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860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又名:***),男,汉族,1975年8月13日出生,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通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陕西正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375Y。
法定代表人:李新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汉中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汉中市经济开发区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56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陕西省汉中公路工程机械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卓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汉中文化旅游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1)陕0702民初6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2021)陕0702民初60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陕西省汉中公路工程机械化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744元,持据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李 晓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金 庆
书 记 员 高 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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