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5执952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省XX公路工程机械化公司,住所地:汉中市汉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陕西兴振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汉族,住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725民初123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省XX公路工程机械化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陕西省XX公路工程机械化公司支付所欠工程款494470.4元,并承担以所欠工程款金额为基数自2018年7月1日起按年利率3.85%至工程款清偿完结之日止的利息。定于2021年10月30日前偿还200000元,2021年12月31日前清偿完结。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陕西省XX公路工程机械化公司于2021年11月0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应于2021年10月30日前履行的200000元工程款及相应利息,以及案件受理费5405元,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前述金额。同日,本院立案受理。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其在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仅有零星存款,已被冻结扣划,其在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无存款,无证券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名下登记两辆车辆本案已查封,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在本院涉及多起执行案件,均未发现财产线索。本案已查明财产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惩戒。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陕西省XX公路工程机械化公司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陕西省XX公路工程机械化公司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依法执行到位2421.44元,依法兑付给申请执行人23622371.44元,其余50元为本案申请执行费。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不宜进行处置,在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