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104执655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出生,导购,住兰州市西固区。
被执行人:甘肃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甘肃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做出的(2018)甘0104民初2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甘肃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31日之前一次性返还**定金及押金共计6000元。因义务人甘肃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权利人**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甘肃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存款6050元(含执行费);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到期收入6050元(含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数额价值相当的财产,并承担执行中产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崔振磊
审判员 田 明
审判员 周 岗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