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6民初18194号
原告:沈阳玖龙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抚新区太平洋工业城内53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高殿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晖,系辽宁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林***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西城区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魏富。
被告:内蒙古龙泽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山区工业园区11号路与10号街交叉路口西北角广区。
法定代表人:李庆。
原告沈阳玖龙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巴林***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龙泽节水灌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以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玖龙电线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沈阳玖龙电线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54元,保全费3174元,由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吴彦华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 洋
书 记 员 王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