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海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巴林某某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内0429民初1338号
原告:***,男,1966年4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
被告:巴林***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巴林左旗林东镇西城区步行街。
法定代表人:魏富,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雅龙,内蒙古大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
被告:潘明明,女,1984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宁城县。
原告***与被告巴林***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潘明明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88元,合计13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温相春
人民陪审员 孙天鹏
人民陪审员 张 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潘佳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