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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4民终57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巴林***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林东林场路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魏富,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永忠,内蒙古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国军,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查干哈达苏木保安堂村七组。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铁栋,内蒙古昭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
上诉人巴林***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8)内0422民初41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2018)内0422民初418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巴林***涌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赵杰
审判员董燕洪
审判员牛占龙
二○一九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岳子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