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02民初1626号
原告杭州天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924-9号。
法定代表人王翔,总经理。
被告金华市高亚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八一南街415号。
法定代表人陈炳奎,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天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高亚天然气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天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0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杭州天工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华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代书记员 叶晓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