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凯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杭州凯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杭州翔荣化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10民初13523号
原告:杭州凯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五洲路30号2幢。
法定代表人:项俊栋,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高允超,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翔荣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经济开发区东湖北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杭州凯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翔荣化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凯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翔荣化工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凯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杭州凯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9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700元,均由原告杭州凯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马超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娟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