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执85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凯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东湖街道五洲路****。
法定代表人:项俊栋,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杭州亿丰亿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崇贤街道向阳村**
法定代表人:薛春树。
申请执行人杭州凯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亿丰亿贤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110民初151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凯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亿丰亿贤置业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杭州凯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履约保证金677000元,支付利息损失76999.35元(自2017年2月28日起暂计算至2019年7月10日,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以677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另计)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67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亿丰亿贤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亿丰亿贤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亿丰亿贤置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但向法院报告了财产状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杭州亿丰亿贤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当地基层组织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及有价证券。截至2020年12月24日,本案执行标的未能执行到。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亿丰亿贤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亿丰亿贤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的行为,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亿丰亿贤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凯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曹云法
审判员 余庆伟
审判员 任新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如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