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浙0110民初38号
原告杭州锴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锴源机电)为与被告杭州美丽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丽洲公司)、杭州凯达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达电力)、第三人耀华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华公司)、杭州方汇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汇检测)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原案由为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日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妍独任审判,并于2019年3月14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美丽洲公司申请对位于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长命桥78号房屋的墙体开裂与现场施工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委托浙江城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19年8月14日,浙江城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鉴定意见书。本院于2019年10月22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锴源机电的委托代理人倪豪飞、鲁金艳、被告美丽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方剑锋、被告凯达电力的委托代理人高允超、第三人耀华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来凌、第三人方汇检测的委托代理人王云生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本案中,美丽洲公司将案涉房屋附近的施工工程交由凯达电力实施,凯达电力又交由案外人杭州迦南建设有限公司实际施工。美丽洲公司虽不是直接的施工人,但其在收到锴源机电的反映后仍然要求施工方继续施工,且同意委托检测并予以修复,并形成了相应的会议纪要。经鉴定,案涉房屋的墙体开裂与现场施工具有因果关系,而美丽洲公司不同意按照会议纪要予以修复,故锴源机电有权要求其赔偿损失。关于损失数额。美丽洲公司委托浙江汇泰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对加固修缮费用进行报价,浙江汇泰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确定加固修缮费用为577972.52元,锴源机电对此亦予以认可。故对锴源机电主张修复费用577972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其他损失,锴源机电认为其自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0月21日共计遭受损失718146.09元,本案中仅主张部分租金损失72028元以及律师代理费损失150000元。本院认为,案涉房屋出现裂缝,导致房屋实际无法使用,锴源机电主张的房租损失72028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锴源机电要求美丽洲公司承担律师费150000元,无相应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中凯达电力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本院认为,案涉房屋周围的施工实际由案外人杭州迦南建设有限公司实施,凯达电力并非实际施工人,且并未参与会议纪要的签订,故锴源机电要求凯达电力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
美丽洲公司于2018年5月24日与凯达电力签订《良渚遗址申遗电力“上改下”工程框架协议》,委托凯达电力实施良渚文化艺术走廊(祥彭线)片区10KV“上改下”及标线拆除等工程。后因在施工中锴源机电认为施工导致房屋出现裂缝致使双方产生纠纷。
2018年6月6日,美丽洲公司出具《说明》一份,称施工前所有施工地点已经过美丽洲公司确认,并决定就开裂问题委托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测评,后续处理措施将根据测评结果提出修复方案,由美丽洲公司进行修复,请凯达电力继续施工,避免影响工期。
2018年6月7日,美丽洲公司(甲方)、耀华公司(丙方)、方汇检测(丁方)以及锴源机电(戊方)形成《会议纪要及情况说明》一份,载明因美丽洲公司建设良渚遗址综合保护工程二期(良渚文化艺术走廊)在施工(顶管)过程中将锴源机电房屋(传达室)等局部损坏。施工为美丽洲公司委托的凯达电力,工程监理为耀华公司。现美丽洲公司及凯达电力委托方汇检测进行检测与鉴定并提出处理意见。损坏程度及大约面积如下:A、良彭线北房屋253.17平方米、传达室107.4平方米(含传达室东车库及库房);B、房屋及传达室有横贯性拉裂、局部拉裂,拉裂最长处约20厘米、宽约2厘米。房屋及传达室地基下沉,局部拱起现象。公司及房屋铁门和卷闸无法关闭。房屋及传达室油漆局部掉落,现未知屋顶因基础下沉是否有渗漏现象。C、损坏面积房屋约253.17平方米,传达室约107.4平方米,其他房屋、办公楼未见连带损坏现象。会议达成方案如下:1、由美丽洲公司及凯达电力委托的方汇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及修复方案;2、由美丽洲公司或凯达电力进行修复;3、检测期及修复期120日历天内完成;4、美丽洲公司及凯达电力确保修复后达到原使用年限及标准;5、按上述说明完成各方应完成任务,戊方无异议。上述《会议纪要及情况说明》经美丽洲公司、耀华公司、方汇检测及锴源机电四方代表签名,凯达电力未签名盖章。
2018年7月24日,方汇检测针对锴源机电南车间及门卫、仓库、厕所出具鉴定报告各一份,载明如下内容:1、被检房屋主体结构因地下顶管施工因其房屋局部地基不均匀沉降,从而导致房屋承重墙体出现开裂现象;2、通过阶段性观测,各裂缝观测标未发现裂缝有继续增大趋势,说明该房屋裂缝已处于稳定状态;3、建议对出现的墙体裂缝进行加固修复处理。
2018年12月14日,经美丽洲公司委托,浙江汇泰建筑特种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出具《工程量清单报价书》一份,针对锴源机电南车间、门卫、仓库、厕所加固修缮工程报价577972.52元。锴源机电对上述报价结果予以认可。后因双方未能协商解决,锴源机电于2019年1月2日诉至本院,望判如所请。
另查明,上述工程实际由案外人杭州迦南建设有限公司施工,案件审理过程中,锴源机电明确在本案中不向杭州迦南建设有限公司主张权利。
案件审理过程中,美丽洲公司申请对案涉房屋的墙体开裂与现场施工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并委托浙江城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进行鉴定。浙江城乡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出具《检验检测报告》一份,其中对工程概况列明如下:涉案房屋共两幢,其中1#建筑物(传达室所在建筑物)主里面朝南,现状为单层砖混结构,建筑平面为不规则形,建筑面积约106平方米;2#建筑物主里面朝东,现状为单层混合结构,建筑平面呈矩形,建筑面积约为177.64平方米。检测鉴定结论如下:1、余杭区瓶窑镇长命村78号房屋,现场勘查发现建筑物纵、横向墙体大部存在竖向或斜向、水平裂缝,竖向裂缝大部特征为上宽下窄,水平裂缝特征为连通一个或多个开间,斜向裂缝特征为斜向方向不一致的斜向裂缝。大部裂缝表现为建筑物浅基础差异竖向变形致使上部墙体出现裂缝。2、房屋不同立面倾斜未见规律性发展特征,表现为非规律性的倾斜变形现象。综上所述,余杭区瓶窑镇长命桥78号2处房屋根据现场勘察数据分析,该2处房屋损坏现象主要表现为基础变形致使上部墙体形成变形开裂。现场先期存在定向钻施工,定向钻由房屋下部路径势必扰动浅基础下部土体,故房屋墙体开裂与现场施工构成因果关系。因房屋墙体变形开裂受多重因素影响且不掌握房屋未施工前状况,故该因果关系不具有唯一性。
一、被告杭州美丽洲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杭州锴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房屋加固修缮费用57797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杭州美丽洲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杭州锴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金损失7202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杭州锴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杭州锴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106元;由被告杭州美丽洲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79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共五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800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次日起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冯 妍
法官助理刘娟
代书记员 黄若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