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22民初1730号
原告:吉林省众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芳草街62号地矿佳苑第3#9幢102号房,
法定代表人:党开明。
被告: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朝阳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吉林省众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吉林省众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吉林省众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