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04执保1658号
申请保全人:吉林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工业园区铁塔路1888号,法定代表人:***;
被保全人:***,男,住吉林省;
被保全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住长春市朝阳区西朝阳路588号,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的吉林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据执行的(2023)吉0104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6条、第38条、第39条、第46条、第51条、第5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询、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6300000.00元及利息、**履行利息、执行费;或冻结被执行人名下价值6300000.00元投资权益、股权、预期收益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闫 涵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