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2民初796号
原告: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朝阳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
被告: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净苑小区(北区)3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与长春中海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马也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