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民终16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朝阳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鑫生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合隆镇**旋路666号D区一栋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长春市宽城区维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鑫生缘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2)吉0103民初58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2)吉0103民初589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252.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白业春
审判员 张 巍
审判员 郝 磊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