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

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吉林省某某中药饮片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吉01执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西朝阳路588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吉林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九台经济开发区工业北区***1266号。法定代表人:**和。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吉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长春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9月29日作出的长仲裁字[2018]第056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1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程款人民币19700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仲裁费人民币19110.00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已立案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在执行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3年2月3日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证券等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3年2月7日到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查询了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房屋、土地登记信息;于2021年3月23日,到被执行人所在地查询了财产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房屋、土地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3年3月2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