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圣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雍华、宁夏圣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宁0104执异332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雍华、宁夏圣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永宁农村信用社)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被执行人圣苑公司在永宁县自然资源局的工程款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永宁农村信用社所提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查明,***与雍华、圣苑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宁0104民初47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雍华、宁夏圣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借款本息440万元(利息截至2019年3月16日)、支付律师费60万元,合计500万元。此款由被告雍华、宁夏圣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付清。自2019年3月17日起至实际还款金额达到208万元时(先偿还利息及律师费),被告雍华、宁夏圣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292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向原告***还本计息,还款金额超过208万元后,被告雍华、宁夏圣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以下剩借款本金按照月利率1.5%为基数还本计息;二、案件受理费50580元,减半收取计252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0290元,由被告雍华、宁夏圣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雍华、宁夏圣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前随借款本息及律师费一起支付给原告***)。雍华、圣苑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申请强制执行。2019年7月10日,本院作出(2019)宁0104执6170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圣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雍华名下银行存款503772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2019年7月19日,本院向永宁县自然资源局发出(2019)宁0104执617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圣苑公司在永宁县自然资源局工程款5082841元。现异议人永宁农村信用社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并向法庭提交了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业务成交单、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通知书、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协议、合同协议书等证据的复印件,欲证明其所提异议理由及事实。
驳回异议人永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李霭杭 审判员  陈 璐 审判员  周 勇
书记员  黄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