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圣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中宁枸杞产业资金调剂股份有限公司、**等***、***、***、宁夏圣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521民初2051号 原告:中宁枸杞产业资金调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城东街。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系该公司员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被告:***,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杞乡经典A区。         被告:***,男,196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被告:宁夏圣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悦海新天地购物广场15号办公楼1301、1309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中宁枸杞产业资金调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圣苑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2021年8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宁枸杞产业资金调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227元,由原告中宁枸杞产业资金调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